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14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仪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马王堆新合村五村A15栋102房。
经营者:熊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东仪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