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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孔令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64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孔令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孔令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43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珍,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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