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3728号 起诉人:吴彧,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2020年10月9日,本院收到吴彧的起诉状。
起诉人吴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唐山市路北区权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合伙)、孙慧威连带返还专利申请及服务费用7000元并支付利息;
2、诉讼费用由二被起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9年8月23日经人引荐,与被起诉人孙慧威相识,得知其开办知识产权事务所并担任该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提供代理申报专利服务。
经双方协商,起诉人委托二被起诉人代为申报防尘箱的专利,并确定专利申请及服务费用为7000元。
起诉人于2019年8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被起诉人孙慧威支付该款。
至2019年9月14日,起诉人将相关申报资料提供,二被起诉人初步确定该资料符合政策文件要求。
2019年9月19日,二被起诉人再次确定各项资料齐全。
考虑疫情影响,起诉人自2020年3月至4月多次询问进展,二被起诉人借故拖延,后称已进行重新申报。
2020年7月,二被起诉人称立即加急申报,且其自行负担加急费用。
但自2020年8月20日起,二被起诉人已拒不接听电话,至今仍无法联系。
起诉人认为, 2 二被起诉人此举已严重损害起诉人的利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彧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