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0355号 原告:吉安市井开区桂桥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木材厂生活区4栋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NYE23A。
法定代表人:周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西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北伍路和画水路交叉口4楼。
法定代表人:叶华。
被告:叶华,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安区。
原告吉安市井开区桂桥电子商务中心与被告东阳西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叶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因原告吉安市井开区桂桥电子商务中心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