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599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优国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东纵路248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杨廷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尚优国度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