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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东港市元宝区金百合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初611号
案件名称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东港市元宝区金百合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东港市元宝区金百合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611号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元宝区金百合百货商行。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山城村。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全红。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元宝区金百合百货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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