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金坛区西城春荣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216-2号。
经营者:陈春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金坛区西城春荣化妆品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