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05号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21号第1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盛冠工程照明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B区B3栋16号。
经营者:周达奇。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盛冠工程照明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