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2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亚东,户籍地辽宁省义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亚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