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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西岗区东成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4889号
案件名称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西岗区东成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西岗区东成物资经销处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4889号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W4。

法定代表人周晓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岗区东成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90号B区093号。

经营者胡少东,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代理人李凤贤,女,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岗区东成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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