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877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国平,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翔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丁琴书 记 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