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6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蚌埠市高新区逸品烟酒店,经营场所:蚌埠市高新区山水华庭**A商铺由东往西第7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XN,经营者:李照照。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照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照照在62×××7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30.97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照照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87.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