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8661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
被告:李樟潮,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8幢9号。
被告: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联星街道胜利社区胜利时代广场4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娇梅。
被告:攸县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 南省攸县春联街道春联社区发展中心档案馆208、209、3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毅。
被告:湖南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供销大厦1209房。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樟潮、攸 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攸县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 公司、湖南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 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计15440元,保全费5000元, 合计20440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