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026号原告:刘涛,男,汉族。
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潮新,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双艳,女,汉族。
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涛与被告陈双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水晶吊饰(事业有成)”]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