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98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琳,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邹鑫文具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万博商城3669号。
经营者:邹鑫。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水娇文具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万博商城3670号。
经营者:黄水娇。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邹鑫文具商行、郑州市二七区黄水娇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