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70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该公司员工。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得美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瑾,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得美塑料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可折叠式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