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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60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王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0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经营场所: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1994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2021年3月15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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