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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东区富足贤宇足部按摩服务部等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371号
案件名称桥东区富足贤宇足部按摩服务部等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桥东区富足贤宇足部按摩服务部;张家口家富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3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家口家富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胜利中路**中胜云城底商。

法定代表人:梁春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被告):桥东区富足贤宇足浴服务部(原名:桥东区富足贤宇足部按摩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胜利中路**中胜云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梁春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v>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院**507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家口家富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桥东区富足贤宇足浴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727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二上诉人与一审被告无任何关系,因此一审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以一审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系以二上诉人在一审被告经营的“美团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一审被告未尽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初步证据。

在案证据可以初步指向二上诉人在一审被告经营的“美团网站”上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一审被告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其被告主体适格。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至于一审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上诉人关于一审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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