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初6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唛乐汇娱乐城,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国际金座****div> 法定代表人:向程。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唛乐汇娱乐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