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61号原告:何兴明,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霞,广东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珊,广东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王菊容家具店,经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东恒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者:何吉安,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何兴明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王菊容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茶几(匠心130-1)”。
本院于****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何兴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兴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