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7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该公司职员。
被告:峨眉山市鸿运达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光辉路**。
经营者:骆勇,个体工商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峨眉山市鸿运达装饰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