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860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新达城广场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84285303。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开心果文体用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小商品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UDR6C4P。
经营者:周桂芳,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开心果文体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