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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强雄健身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395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强雄健身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平阳县强雄健身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95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被告:平阳县强雄健身器材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殿后村安置房**iv> 经营者:李书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强雄健身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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