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95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被告:平阳县强雄健身器材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殿后村安置房**iv> 经营者:李书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强雄健身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