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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士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士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张士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24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士龙,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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