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4501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佳儒家电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临丁路**(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
经营者:王利儒。
本院受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佳儒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审理。
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佳儒家电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与被告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佳儒家电商行达成和解,故提出对被告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佳儒家电商行的撤诉申请。
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半山旧货交易市场佳儒家电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