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43号之一 原告:陈敏志,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诚远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舜孙东苑****。
经营者:陈芳芳,女,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露萍,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敏志诉被告余姚市诚远洁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4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敏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周方静,被告余姚市诚远洁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露萍,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外人已就本案所涉名称为“一种台盆下水器”(专利号ZL20172083××××.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浙01民初3543号民事裁定,依法中止本案审理。
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陈敏志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敏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敏志负担。
原告陈敏志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