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民初190号 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周生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住,住所地:营山县城南大街/div> 经营者:晏海林。
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夫人公司)与被告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以下简称营山金夫人)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营山金夫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金夫人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成立于1989年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旗下拥有金夫人、巴黎经典、儿童天堂、萝亚婚礼、玛雅摄影、时尚经典等著名品牌。
原告成立至今,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其在摄影行业屡获殊荣。
1995年10月,原告被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95中国十大杰出影楼”光荣称号;
1998年被重庆市政府评为优秀外商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1999年,“金夫人”商标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00年,原告获得由中国国内贸易局颁发的“全国十佳摄影企业”光荣称号;
2001年获得“2001年—2003年消费者信得过企业”;
2002年被评为重庆市消费者“最喜爱的商标”;
2003年荣获重庆“摄影事业发展突出贡献奖”。
2002年12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979849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摄影;
出租婚纱礼服”,注册有效期为2002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7日,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12日,前述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1年2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5629970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摄影;
娱乐;
健身俱乐部”等,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2013年12月21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8913304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摄影”,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加盟合作期限从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
合作到期后,被告仍在其位于南充市营山县的经营场所“金夫人婚纱摄影”内继续使用“金夫人”、“”等标识。
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金夫人”字号,并要求其停止在店内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却置之不理。
相关侵权行为已经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在特许加盟合同早已到期的情形下,至今仍在店内多处继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中仍使用“金夫人”字号,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店招、广告牌、车体广告、宣传资料、店内装饰、产品包装、收款账户名称中使用“金夫人”、“”字样;
二、判令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金夫人”字号,并立即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金夫人”或与之相近似的字号。
三、判令被告在《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等四川省有影响力的报刊上连续七日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相应的合理开支)。
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3)渝证字第16596号《公证书》及所附的第1979849号“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注册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欲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第1979849号“”注册商标在第42类“摄影;
出租婚纱礼服”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2、(2014)渝证字第59007号《公证书》及所附的第5629970号“”注册商标。
欲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第5629970号“”注册商标在第41类“摄影;
娱乐;
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3、(2020)渝渡证字第1056号《公证书》及所附的商标局关于认定“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欲证明“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4、《公关活动服务合同》。
欲证明原告常年对“金夫人”进行广告宣传,“金夫人”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品牌信誉良好;
5、《金夫人30周年晚会活动合同》。
欲证明原告常年对“金夫人”进行广告宣传,“金夫人”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品牌信誉良好;
6、(2020)川律公证内民字第2630号《公证书》。
欲证明被告在特许加盟合同早已到期的情形下,至今仍在其经营场所“金夫人婚纱摄影”多处继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中仍使用“金夫人”字号,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7、《公证费发票》。
欲证明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
8、(2020)渝渡证字第2061号《公证书》及所附的第8913304号“金夫人”注册商标。
欲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第8913304号“金夫人”注册商标在第41类“摄影”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9、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金夫人婚纱影楼特许加盟授权证书。
被告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1979849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摄影;
出租婚纱礼服”,注册有效期为2002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7日,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12日,前述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1年2月28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5629970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摄影;
娱乐;
健身俱乐部”等,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2013年12月21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8913304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摄影”,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加盟合作期限从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
另查明,2019年12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的公证员莫某、公证人员雒勤在申请人的代理人刘津同的带领下,来到位于南充市营山县,见一标有“金夫人婚纱摄影”字样的店铺,公证人员使用手机上的“百度地图”软件在该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屏,取得截屏1张,对店面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3张,并对停放在该店铺外的车辆进行拍照,取得照片2张。
进入店铺后,对摆放在该店铺内的宣传册、婚纱陈列室等进行拍照,取得照片6张,代理人使用手机支付599元订购了婚纱照一套,取得付款截屏1张,并取得盖有“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印鉴的“金夫人婚纱影楼生产单”1张及“新婚护照”1本。
公证员对上述取得的照片和相关物品进行封存。
原告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夫人系“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第197984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原告“金夫人及图”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是“金夫人”三字,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提及的是“金夫人”摄影服务,真正区别服务来源的亦是“金夫人”三字。
被告开设并经营的婚纱影楼店招的主体部分是“金夫人”三字,与其他店招相区别的亦是“金夫人”三字。
被告未经原告的授权或许可,在其开设并经营的金夫人婚纱影楼的店招、名片上突出使用与“金夫人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金夫人“文字及相近似的标识、主要经营项目相同,形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所凝聚的商誉的攀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公证封存实物经当庭查验封存完好,故本院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金夫人GOLDENLADY及图“第19798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
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其中公证费1000元和599元订购款属于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它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侵权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以及本地区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2000元(包括相应的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立即停止在其店招、广告牌等名称中侵犯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金夫人”、“”字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金夫人”字号,并立即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金夫人”或与之相近似的字号;
三、被告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在《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等四川省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
四、被告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营山县金夫人婚纱影楼负担1150元,原告重庆金夫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