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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志与台州市路桥贤保洁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42号
案件名称陈敏志与台州市路桥贤保洁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敏志;台州市路桥贤保洁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42号 原告:陈敏志,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贤保洁具厂,经营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厅里村**东起第5-6间。

经营者:尚贤保。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敏志诉被告台州市路桥贤保洁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敏志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陈敏志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敏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敏志负担。

原告陈敏志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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