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5355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湟里陈胜副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X2ULX5K,经营场所:武进区湟里镇湟里大街**。
经营者:陈全胜,男,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湟里陈胜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