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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随文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知民初149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随文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随文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149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文革,男,汉族,1967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随文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随文革立即停止侵害第37353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三、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披露相关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四、判令被告随文革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尚在诉讼中的(2020)豫14知民初146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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