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70号 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永长路高科技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锋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解放路****楼西数第二十一间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陶艳辉。
被告:启东南威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镇通吕路五金城西首。
法定代表人:徐萌。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锋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启东南威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