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7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鸿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307490323G,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项宅社区****> 法定代表人:方鸿舰。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松美,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鸿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