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16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强,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六州粮油日杂粮店,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饭店住宅楼门面,注册号341502600137720。
经营者:丁德彬,女,汉族,1951年7月18日生,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509861633。
法定代表人:徐银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六州粮油日杂粮店、亳州市皖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