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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忠汇商务酒店、夏如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1031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忠汇商务酒店、夏如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忠汇商务酒店;夏如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031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忠汇商务酒店,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城南路东侧。

经营者:夏如森。

被告:夏如森,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忠汇商务酒店、夏如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季红审判员  李国忠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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