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031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忠汇商务酒店,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城南路东侧。
经营者:夏如森。
被告:夏如森,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忠汇商务酒店、夏如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季红审判员 李国忠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