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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9吴乃勋与新北区春江义饰派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1民初5669号
案件名称5669吴乃勋与新北区春江义饰派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乃勋;新北区春江义饰派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5669号原告:吴乃勋,男,1952年10月31日生,住香港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平,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春江义饰派饰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魏村沿江东路**。

经营者:王玉明,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吴乃勋与被告新北区春江义饰派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吴乃勋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乃勋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乃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乃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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