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瑞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中路**。
法定代表人:芮革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迈可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法定代表人:江文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州瑞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迈可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瑞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准。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其发送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常州瑞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规定限期内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瑞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