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民终4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
法定代表人:钟修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欣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根,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落公司)因与上诉人东莞市欣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勤公司)以及被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欣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1973民初13808号民事判决;
2.改判驳回耐落公司对欣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耐落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欣勤公司构成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错误,欣勤公司使用“耐落”不是商标性使用,是进行功能性描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1.欣勤公司生产的产品本身并无相关“耐落”标志。
且“耐落”是作为形容案涉螺丝产品具有前述质量及功能等特点,与“耐热”“耐寒”一样,属于公共知识普遍术语,欣勤公司将“耐落”与“包黑”“防松”等描述性词汇搭配使用,均是对产品功能性描述,属描述性的合理使用,耐落公司不能禁止他人的合理使用。
2.欣勤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平台上以极小字体在不显眼位置使用“耐落”并与其它词汇结合用以描述产品功能性,不具有混淆可能性。
欣勤公司在该网站上放大突出显示了“东莞市欣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来引人注意,当客户进入欣勤公司销售的产品页面时,可以看到产品品牌为欣勤,没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3.“耐落”是功能性词汇,耐落公司注册“耐落”商标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欣勤公司使用“耐落”并非商标法所称的商标性使用,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欣勤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1.欣勤公司仅功能描述上使用了“耐落”,主观上无侵权恶意,且一审庭审前,欣勤公司已经主动更改了相关商品宣传页面,主动删除了本案争议的“耐落”一词,一审判决对该行为也予以确认,该行为表明欣勤公司愿意主动消除与耐落公司之间的误会与争议,不存在利用耐落公司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主观恶意。
2.耐落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欣勤公司从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耐落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21000元(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820元、打印费120元),与一审判决认定欣勤公司承担60000元的赔偿责任差距较大。
针对欣勤公司的上诉,耐落公司辩称:一、“耐落”商标是耐落公司使用了30多年的注册商标,是臆造词汇,来源于美国NYLOK公司的NYLOK商标。
欣勤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耐落商标是法定的通用名称或全国范围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再者欣勤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是一审判决后新发现的证据,不应作为新证据在二审中被采纳。
二、欣勤公司在网页上使用耐落螺丝作为商品标题,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
上诉人耐落公司上诉请求:依法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欣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正确,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关于欣勤公司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二、关于欣勤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1.欣勤公司在其螺丝产品的商品属性页面的“其他”“颜色”“产品等级”等栏目使用“耐落”文字,其行为的目的在于增强消费者关于其螺丝产品和加工处理服务与耐落公司“耐落”品牌存在特定联系的认知和内心确信,使消费者更容易混淆。
2.“耐落”是耐落公司的知名商标而非商品名称,一审判决关于“耐落”是耐落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的表述有误,从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针对耐落公司的上诉,欣勤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针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辩称:一、阿里巴巴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为1688.com(阿里巴巴网)的网站经营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案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案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商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
二、阿里巴巴公司在耐落公司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可能涉嫌侵权信息的存在,阿里巴巴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阿里巴巴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
1.阿里巴巴网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阿里巴巴网在其《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2.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耐落公司投诉/起诉后,阿里巴巴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可能侵权相关网店进行审查,未发现可能涉嫌侵权的相关商品信息。
四、现有法律并无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
耐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欣勤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耐落公司第640497、16276545、19613832、6963033、1627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耐落公司的注册商标、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二、欣勤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连带赔偿耐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5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欣勤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台湾耐落螺丝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第64049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包括防松螺栓、金属螺栓、有眼螺栓、金属螺母、螺钉、螺丝,注册有效期为1993年5月7日至2003年5月6日,后经两次核准续展至2023年5月6日。
2015年7月7日,该商标完成转让注册,受让人为耐落公司。
耐落公司是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均为第6类,均包括金属螺栓、金属螺丝、金属螺母等,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
耐落公司是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项目均为第40类,均包括金属处理等,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10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
耐落公司还是第16276833号“耐落螺丝”、第6963036号“耐落”、第13523935号“耐落”、第13523936号“耐落”、第13523937号“耐落”、第16277300号“耐落处理”、第16277425号“耐落加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耐落公司主张其经过持续经营和长期宣传推广,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江苏名牌产品证书、苏州名牌产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江苏省著明商标证书、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
耐落公司经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证明2009-2011年度、2016-2018年度产品数量和质量水平及销售额、利润、利税等各项综合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均排在前三名,2016-2018年期间国内市场占有率和排名分别为85.95%(第1)、86.15%(第1)、87.70%(第1);
耐落公司还被列入2016年省(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耐落公司近年来申请取得多项专利权,并参与起草涉及螺丝技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耐落公司还提交税收完税证明证实其已缴纳税款达上亿元。
耐落公司提供的(2019)粤广南粤第23055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17日,耐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锫怡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称,其使用该公证处“公证云”系统进行了取证,并将取证所得的电子数据提交公证处进行保管,现申请出具该电子数据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员林映思及工作人员高梦樱登陆该公证处“公证云”后台管理系统,调取了相关电子数据文件,并查明事实概括如下:2019年1月29日二十时四十六分五十二秒至二十时五十三分二十八秒,账号“Nailuo12345”使用公证处“公证云”系统“见证实录”功能进行取证,生成《电子数据保管函》,内含有证据文件13个。
证据文件涉及欣勤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的上的店铺,及店铺中螺丝产品的相关页面。
公证员将上述电子数据保管操作日志、《电子数据保管函》及清洁性检查的相关信息一并刻录入公证书所附光盘。
欣勤公司确认公证取证内容属实。
耐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820元、打印费120元,均有票据支持。
经一审当庭核对公证书中所附欣勤公司网上店铺的相关截图,耐落公司指出欣勤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为:在网店的商品名称上使用了“不锈钢黑色耐落外六角螺丝公英制m681014516家具运动器材螺钉”“外六角螺丝外六角家具螺丝6*35运动器材螺丝高强度耐落螺丝”“外六角螺丝8*100家具运动器材螺丝耐落螺丝非标定制”“供应外六角螺丝M6X75包黑耐落家具运动器材螺钉”等字样,同时在网店中还宣传公司能够提供加工处理、表面处理等服务。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在网店出售商品的产品属性页面“其他”栏分别标注“防松耐落”,“颜色”栏标注“包黑耐落”,“产品等级”栏标注“耐落螺丝”,“标准类型”栏标注“包黑耐落”等内容。
欣勤公司否认其存在侵权行为,表示其在网上店铺出售商品的产品属性页面“品牌”栏已标注“欣勤,其他”,其他栏目及商品名称使用“耐落”字样仅是对产品属性的描述,且网上店铺醒目位置也标明了欣勤公司的公司名称。
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其对商家尽到了基本审核义务,其收到案涉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查看了欣勤公司在其平台的网上店铺,没有发现案涉“耐落”相关文字。
耐落公司确认其提起案涉诉讼之前并未告知阿里巴巴公司关于欣勤公司的案涉行为,并确认至一审庭审之日欣勤公司的案涉网上店铺中已没有“耐落”相关文字,其不再主张删除相关网络链接。
耐落公司是于2000年9月1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汽车用、机车用、电子等耐落告强度防松紧固件等。
欣勤公司是于2015年4月2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产销、五金制品、塑料包装材料。
另查明,耐落公司确认欣勤公司生产的产品本身并无使用“耐落”的标识。
以上事实,有耐落公司提交的第640497、16276545、19613832、6963033、16277301号商标注册证、耐落公司的“耐落”系列商标注册证网页打印件、(2019)粤广南粤第23055号公证书及光盘内截图、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江苏名牌产品证书、苏州名牌照片产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苏州市知名商标证书、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证明、公证费发票、打印费发票、律师费合同、发票、苏州知名商标证书(2013)、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证明两份(2019)、税收完税证明、关于公布2016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耐落公司获得授权的专利统计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5478-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597.1-2017》、江苏省201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被诉链接的最新页面信息、欣勤公司提交的搜狗百科词条、阿里巴巴网页搜索内容、欣勤公司的阿里巴巴店铺销售主页及产品列表、欣勤公司销售产品信息表格、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4号公证书、(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949号公证书、截图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欣勤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若存在相关行为,欣勤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三、阿里巴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欣勤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欣勤公司是否构成侵害商标行为。
耐落公司是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的受让人或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耐落公司可就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耐落公司提交的(2019)粤广南粤第23055号公证书显示欣勤公司曾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在商品名称上使用了“黑色耐落外六角螺丝”“高强度耐落螺丝”“耐落螺丝”“包黑耐落……螺钉”等词语,欣勤公司抗辩称“耐落”二字已构成螺丝工艺的通用名称,并对此提交网络搜索结果证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认定为通用名称的情形如下:(一)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二)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三)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其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对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本案中,判断“耐落”二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应当以商标申请日时,该名称是否符合上述列明的情形进行判断,欣勤公司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欣勤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耐落”二字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或经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明确为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且欣勤公司提交的网络搜索结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无法据此认定其叙述是客观、合法的,在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以此认定“耐落”是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相关公众已就此达成普遍认知。
因此,欣勤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耐落”二字已成为螺丝工艺的通用名称,一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欣勤公司在网店商品名称中使用的“耐落”二字与螺丝、螺钉等词结合使用,且与耐落公司的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相同,并使用在相同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6类、第40类)上,极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其网店宣传的商品与耐落公司生产的系列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相近似。
欣勤公司的前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侵犯了耐落公司第640497号“”、第16276545号“”、第19613832号“”、第6963033号“”、第162773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欣勤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耐落公司主张欣勤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在网上店铺出售商品的产品属性页面“其他”栏分别标注“防松耐落”,“颜色”栏标注“包黑耐落”,“产品等级”栏标注“耐落螺丝”,“标准类型”栏标注“包黑耐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欣勤公司在网店出售的商品的产品属性页面上,于“其他”“颜色”“产品等级”“标准类型”等栏目使用含“耐落”字样的词语,而其作为加工并出售螺丝的主体,应当知道“耐落”是耐落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具有较大的品牌知名度,但仍将其用于自身网店商品的宣传中,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其商品与耐落公司有特定联系,其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欣勤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欣勤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经查,至一审庭审之日欣勤公司的案涉网上店铺中已没有“耐落”的相关文字,耐落公司亦表示不再主张删除相关网络链接,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耐落公司要求欣勤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停止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因欣勤公司生产的产品本身并无相关“耐落”标识,且欣勤公司在案涉网店相关商品上已停止使用“耐落”二字,故一审法院对耐落公司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由于耐落公司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欣勤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耐落公司案涉商标及商品知名度;
2.欣勤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3.欣勤公司规模以及经营范围;
4.欣勤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
5.耐落公司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判定欣勤公司赔偿耐落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60000元。
三、阿里巴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是案涉被控销售侵权产品网店的电子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其仅为用户提供货物与服务协商交易的平台服务,并不以买家或者卖家身份参加交易行为本身,因此,其仅在接到权利人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确实存在的侵权而其未及时采取的情况下和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才与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耐落公司于本案起诉时通过应诉材料向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欣勤公司涉及侵权,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经查询欣勤公司已删除相关商品信息,故阿里巴巴公司并不存在过错,耐落公司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东莞市欣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0元;
二、驳回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欣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欣勤公司二审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网络截图作为新证据,拟证明耐落螺丝是螺丝的一种种类,“耐落”是一种螺丝加工工艺,系功能词语,耐落商标没有一定影响力,“耐落”并不能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
耐落公司质证称:欣勤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是一审判决后新发现的证据,不应作为新证据在二审中被采纳。
该证据来自于SOOPAT网站,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即便欣勤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也不能达到欣勤公司的目的。
理由:1.部分主体在专利名称上使用了耐落商标,涉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其中有一件专利申请人是优涂扣紧固件(苏州)有限公司,耐落公司已针对该公司的关联公司优涂扣紧固件(重庆)有限公司进行侵权证据的公证及发律师函警告。
2.耐落公司的商标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该专利文献不足以证明耐落商标在全国内为通用名称。
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其余当事人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关于欣勤公司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耐落公司在第6类、第40类商品上拥有“耐落”商标的专用权,欣勤公司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未经耐落公司允许,擅自使用“耐落”商标,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其网店宣传的商品与耐落公司生产的系列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欣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耐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欣勤公司上诉提出的包括产品本身并无相关“耐落”标志,在阿里巴巴网站平台上以极小字体在不显眼位置使用“耐落”,“耐落”是功能性词汇,欣勤公司使用“耐落”并非商标性使用的主张不成立,欣勤公司上诉要求改判不构成侵权,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欣勤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赔偿的数额过高。
一审法院综合耐落公司案涉商标及商品知名度,欣勤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欣勤公司规模以及经营范围,欣勤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耐落公司为本案支出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酌情判定欣勤公司赔偿耐落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过高。
欣勤公司上诉要求对赔偿数额改判,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驳回。
关于耐落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认定欣勤公司构成侵权。
经对比侵权证据,再结合文字商标的特征,欣勤公司对“耐落”商标的使用,在字型、字体以及文字大小等方面均与耐落公司的注册商标“耐落”有所差异,而非完全相同。
因此,本案证据显示欣勤公司只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判决欣勤公司商标侵权具有相应证据支持。
耐落公司上诉主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欣勤公司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应采纳,耐落公司据此上诉要求改判,依法应予驳回。
关于耐落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认定欣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本案的证据显示,欣勤公司的侵权事实都属于侵犯耐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欣勤公司另外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误,依法应予纠正,耐落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由于一审判决欣勤公司赔偿损失后驳回耐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故一审判决处理上并无不当,依法可以维持,耐落公司上诉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处理本案,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欣勤公司和耐落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均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其中耐落螺丝(昆山)有限公司上诉部分2050元(已预交),以及东莞市欣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诉部分1300元(已预交),均由东莞市欣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