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04号 原告:丁庆东,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瑞安市锐豪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菜场旁。
负责人:肖美新,该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庆东与被告瑞安市锐豪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丁庆东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庆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庆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