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104号 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人和镇鑫梓劳保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经营者:伯晓红。
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成市人和镇鑫梓劳保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