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74号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柴庆全,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邱文录,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庆全、邱文录、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柴庆全、邱文录、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1日,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