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86号 原告:杨卫星,男,1969年3月24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奕暖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前宕名苑第******。
经营者:赖仕可,该商行负责人。
原告杨卫星与被告平阳县奕暖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杨卫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卫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