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419号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腾程伟业餐饮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