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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夫拉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西夫拉姆酒业有限公司、西施拉姆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5920号
案件名称西夫拉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西夫拉姆酒业有限公司、西施拉姆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夫拉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西夫拉姆酒业有限公司;西施拉姆酒业有限公司;芝罘区杨春磊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5920号原告:西夫拉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中路**。

法定代表人:鲁祥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西夫拉姆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龙联大厦**902-1/div>法定代表人:沈月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施拉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东龙山村丁家**楼**第1-6间营业房iv>法定代表人:陈冠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芝罘区杨春磊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v>经营者:杨春磊,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夫拉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西夫拉姆酒业有限公司、西施拉姆酒业有限公司、芝罘区杨春磊百货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西夫拉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夫拉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夫拉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西夫拉姆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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