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42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
法定代表人:雷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xx。
被告:安阳市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哈尔滨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朱xx。
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xxx有限公司、被告安阳市xxx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哈尔滨xxx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