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44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华日安培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解放南路**A厅****展位。
经营者:李建坤。
被告: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塘尾第一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倪兴新。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华日安培电子产品销售中心、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张 铮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