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83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经营者:占雪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