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109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授权代表: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名尚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宝屯村宝塘厦水围市*****,注册号为441********1540。
经营者:林日明,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433。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鹏,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411。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150000元。
原告当庭撤回第1项诉请。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不确认有销售案涉衣服。
本院查明与认定一、案涉商标注册情况:第10065563号商标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罗弗兰克公司)经核准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
保罗弗兰克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是“PaulFrank”品牌名下所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原告是其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具体商标权和著作权详见附件清单)等。
该声明已依法办理了公证及认证手续。
案涉注册商标包含于该声明的附件清单中。
案涉注册商标经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限内。
原告经案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授权独占使用案涉注册商标,在授权范围内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
二、侵权情况:2017年11月22日,申请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在公证员等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打开1688网站并登录其账号,点击并查看其订单详情、销售信息、网店内部分产品的销售信息、联系方式、工商注册信息,并进行截图保存。
2017年12月7日,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4945号公证书,附件截图202张及“订单详情预览1”一份,从附件显示该网店的名称为东莞厚街名尚服装店。
原告主张被告网店中共有20条销售链接的服装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单价均在20元以下,其销售上述链接衣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确认其网店有放对应链接的图片,但否认曾销售过相应的衣服,因销售的衣服与网页显示的衣服不一定相同。
从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被告网店的衣服基本均有销售的数量。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链接上对应商品为服装,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将被控侵权链接对应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图形整体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因此,被控侵权链接对应商品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虽然被告否认曾销售过涉案链接对应的商品,但该链接上均显示有销售数量,足以认定被告存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被告主张其销售的服装与网页显示的不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赔偿数额:被告成立于2012年6月19日,经营范围为零售服装。
本案中,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且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控侵权商品价值;
3.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人民币8000元。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内容一、限被告东莞市**名尚服装店(经营者林日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给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24元,由被告东莞市**名尚服装店(经营者林日明)负担人民币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东莞市**名尚服装店(经营者林日明)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秀琳人民陪审员 高君艳人民陪审员 麦建妍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森森附表原告注册商标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