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88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塔区杨辉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彩虹市场****。
经营者:张某香。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塔区杨辉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红塔区杨辉百货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