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8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寮步洪瑞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WKP6M9P。
经营者:张学彬,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公民身份号码:362************63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寮步洪瑞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9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莞市寮步洪瑞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93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寮步洪瑞百货店已向本院预交二审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