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06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曾斌,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曾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陈文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